9月13日9時,由榮成市西霞口船業(yè)有限公司(下稱“西霞口船業(yè)”)訴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芬蘭瓦錫蘭集團跨國官司引發(fā)的“中國法院有無管轄資格”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經濟導報記者從西霞口船業(yè)獲悉,在法庭上,雙方進行了舉證和事實陳述。“庭審中午就結束了,進行得比較順利。”該公司法律參謀劉玉寧表示。對于何時能夠拿到終極裁定結果,西霞口船業(yè)表示還不清晰。
假如最高院裁定“中國法院具有管轄資格”,該案就將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地青島海事法院進一步審理。在此之前,該糾紛已困擾西霞口船業(yè)多年,并先后經由青島海事法院和山東省高院的審理。而從青島海事法院受理開始,兩大跨國公司就提出“中國法院無權受理”的管轄權異議。西霞口船業(yè)透露,2006年該公司接受荷蘭西特福船運公司1.25萬噸多用途船訂單,裝配其指定采購的兩臺芬蘭瓦錫蘭發(fā)念頭。結果,因為多次試船達不到額定功率,遭西特福棄船,西霞口船業(yè)損失千萬元。事后經第三方機構鑒定,西特福指定采購的兩臺芬蘭瓦錫蘭發(fā)念頭均為“以舊充新”。西霞口船業(yè)以為,供給商供給二手發(fā)念頭卻不明確告知船廠,這屬于重大欺詐。
隨后,西霞口船業(yè)以兩大跨國公司詐騙為由,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大跨國公司賠償損失。去年11月,西特福船運公司、瓦錫蘭有限公司、瓦錫蘭發(fā)念頭(上海)有限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11月21日被駁回后,三被告又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導報記者留意到,在山東省高院的民事裁定書中,兩大跨國公司提出異議的主要理由是《供貨合同》中商定了仲裁條款,該條款劃定: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由按照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guī)則指定的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員按照前述規(guī)則終極解決,仲裁程序應當使用英語,在法國巴黎進行。
今年3月13日,山東省高院終審裁定:西霞口船業(yè)以貿易欺詐為由,提起與三至公司的侵權責任糾紛,應該由侵權行為發(fā)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轄。相關仲裁協(xié)議中關于仲裁解決的主張,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不具備約束力,駁回了兩跨國公司的上訴。之后,三至公司又針對管轄權題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