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 案情
1997年4月間平安保險公司(被告)派員赴原告所在地協(xié)商辦理原告租賃經(jīng)營的集裝箱保險,5月7日原告填寫集裝箱投保單投保標準集箱5000個:保險單價分別為USD2600;保險金額為USD13615100.00等項內(nèi)容
1997年5月18日,被告簽發(fā)集裝箱保險單。隨附的平安保險公司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及附加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保險集裝箱發(fā)生損失時,本公司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guī)定負責賠償。1、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對集裝箱受損后,被保險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也負責補償。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損失、費用不負責賠償:由于集裝箱內(nèi)在缺陷和特性引起的損失和費用;正常磨損及修理費用;集裝箱全損時,本公司按保額全部賠付;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nèi)的修理應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如損失應由船方,其他受托人或任何第三者負責時,應辦好向這些責任方追償?shù)囊磺惺掷m(xù)。對此條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特別規(guī)定“保險人不負責集裝箱的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對于意外損壞產(chǎn)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fā)現(xiàn)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在與本保險原條款有抵觸時,以本協(xié)議中的條款為準。
1997年6月 日原告將投保的集裝箱號碼清單掛號郵寄給被告,6月20日,原告全額支付了保險費。在集裝箱營運過程中部分集裝箱發(fā)生了一些損壞和丟失。
1998年3月16日,原告根據(jù)合同約定由IICL驗箱師資格者出具的修箱報告,索賠修箱費及集裝箱滅失損失合計USD259285。被告經(jīng)辦人電話中同意以10000美元解決修箱費索賠。并數(shù)次承諾賠償,但始終未達成賠償數(shù)額的最終決定并要求丟箱按市場價賠償。對于意外損壞產(chǎn)生的修理費用,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程度、所發(fā)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損失部位照片、財務付款憑證、修理費發(fā)票,后拒賠導致涉訟。
【關(guān)鍵詞】集裝箱保險的性質(zhì)、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綜合險、意外損害險
【全文】
二、 爭議問題
1 集裝箱保險的性質(zhì)?屬船舶保險還是貨物保險?屬海上保險還是陸運保險?
2 保險單價到底指保險價值還是保險金額?本保險是定值保險還是不定值保險?
3是否存在時效障礙?適用民法通則還是海商法?
4 如何解釋保單?承保險別到底是綜險還是意外損害保險?
5 舉證責任應如何劃分?
三、 評析
?。ㄒ唬?第SZ90B011號集裝箱保險單,投保集裝箱單價欄內(nèi)之單價,依法及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應解釋為“保險價值”,因此本案屬定值保險。
1、 法律規(guī)定保險單應當具有保險價值條款。
2、法律要求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投保之時,應當申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
3、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對保險利益的估計額,亦稱為保險價額。它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基礎(chǔ)的保險標的的價值,也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在經(jīng)濟上用貨幣估計的價值額,也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保險利益的價值體現(xiàn),它決定了具體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的限度。因此,本案保險單中的“集裝箱單價”指的正是此種保險價值。
4、實務中,船舶保險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往往都是定值保險。
5、集裝箱保險是一種海上保險,其性質(zhì)介于船舶保險與貨物保險之間。無論作為船舶保險也好,還是作為貨物保險也罷,理論上都屬于海上保險。因而屬于定值保險。
6、本案當事雙方于訂立集裝箱保險合同時,實際上對保險標的的價值作了約定。只不過由于該保單是被告的格式保單,未用文字明確寫明是保險價值而已。例如,投保的20尺干貨箱共4151個,但統(tǒng)一約定每個箱的價值為USD2600。保單上僅注明投保單價而未寫明保險價值。但是,當事雙方均明知該單價即為“保險價值”。因為該4151個集裝箱生產(chǎn)年月不同,而當時每個同類集裝箱造價為USD3200元。為便于將來理賠,雙方同意統(tǒng)一按USD2600計算保險價值。依法 理應將保單中每個20尺干貨箱單價解釋為每個20尺干貨箱的保險價值。
7、退一萬步言,被告就17個丟失集裝箱賠償?shù)睦碛梢彩敲黠@違反相關(guān)法規(guī)定的。例如,被告始終堅應按集裝箱丟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賠償。但《海商法》第219條之規(guī)定,無論是船舶還是貨物或是運費俟或其他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都是按照保險責任開始時(而非按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和保險費的總和。因此即便本案被告有關(guān)保險價值的抗辯理由成立,也應按每個USD3200元為基礎(chǔ),至于被告之每個集裝箱價值USD1500,毫無根據(jù)。其咨詢的是1998年下半年集裝箱實際價值的國內(nèi)制造商的價格。而本案集裝箱是國外制造的,而且1997年初集裝箱實際價值為3200美元。
?。ǘ?本案不存在訴訟時效的障礙。
1、 原告1998年5月13日向被告發(fā)出的索賠函中有關(guān)1997年8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業(yè)已發(fā)生的退租箱的修箱費USD81667。68元。由于原告于2000年1月13日正式起訴。據(jù)此,被告辯稱該部分索賠已超過訴訟時效。
2、 我們認為被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本案時效因被告同意賠償已經(jīng)中斷。 事實上被告在收到原告正式索賠后,已多次書面明示或默示同意履行賠償義務。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例如:
(1) 1998年5月14日在電話中就修箱費同意賠償10000美元。應視為時效中斷。
?。?) 1998年8月19日當事雙方就索賠問題進行了商談,簽署了“會談紀要”被告承諾:對于箱體丟失…平安公司提出按現(xiàn)在市場價賠償;對于箱體修理費,外運應提供有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估價單修箱確認,發(fā)票等證明性單據(jù)。質(zhì)言之,被告在該會談紀要中明確承諾賠償丟失箱體,同時亦明確表示只要提交上述文件,即同意賠償修箱費。至于賠償具體數(shù)額倘未確定無關(guān)緊要,依法應視為時效已中斷。
(3) 1999年1月28日,被告?zhèn)髡嬖娉姓J:丟失17個箱…及早定損,支付賠款。修理費部分…我司需對此部分一次性結(jié)案。因此被告在此傳真中亦確認了履行賠償義務的承諾,盡管沒有具體賠償數(shù)額。依法時效再次中斷。
?。?) 此外,本案集裝箱運輸實際上大量涉及歐亞大陸橋運輸。而陸上運輸顯然其時效應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guān)規(guī)定,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可中斷時效。
(5) 本案為原被告雙方之間訂立的集裝箱保險合同爭議。各項具體索賠要求是作為整體中的一部分提出索賠的,正如被告堅持的那樣,本案索賠應(作為整體)一次性結(jié)案,因此,只要被告確認其中任何一項索賠要求,即應視為整個索賠要求的時效中斷。此外《海商法》第267條規(guī)定的被請求人同意履行義務,并未強制規(guī)定書面明示同意,事實上被告曾口頭明示同意賠償,只不過雙方在賠償?shù)臄?shù)額方面未達成一致協(xié)議而已。這一事實可以從被告1999年2月2日給原告的函中得以證明:“可以判斷在這些修理費索賠的2862個集裝箱中,因遭受了意外事故其修理費需要我司賠償?shù)募b箱應該只有一小部分。”也即,被告事實上對屬于意外損害所產(chǎn)生的修箱費一直承認賠償責任的。盡管其單方面認為這部分“只有一小部分”。
3、 綜上所述,本案不論從適用法律上看,還是從雙方數(shù)十次書面、口頭交涉的情況來看,被告在1999年2月2日以前從未否認過賠償義務。反之,被告確已多次式示或默示承認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根本不存在時效障礙。
?。ㄈ?本案保單條款的解釋及雙方舉證責任的劃分
?。?) 原告投保的險別是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補充協(xié)議第二條特別強調(diào):投保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
?。?) 根據(jù)雙方簽訂的保險單隨付的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被保險集裝箱發(fā)生損失時,被告按承保險別和本條款規(guī)定負責賠償。第(二)條綜合險:負責集裝箱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其除外責任為:由于集裝箱內(nèi)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及(其)修理費用。換言之,根據(jù)集裝箱保險合同一切險的承保范圍,除了除外責任之外,集裝箱遭受的一切損失,推定保險人應負賠償之責。
?。?) 根據(jù)對該保險單的表面解釋,只要集裝箱遭受了損失,除非被告舉證證明損失原因是除外責任中的“內(nèi)在缺陷和特性;正常磨損”之外,被告便負有賠償責任。然而,被告卻一直對保單作任意解釋,例如,被告始終無理要求原告承擔證明修箱費是因所謂“意外事故”所致的舉證責任。
?。?) 被告實際上迄今對本保險合同并沒有正確的理解。例如,被告一直無理主張堅持按事故發(fā)生當時的市場價值, 賠償丟失的17個集裝箱。同時一直無理堅持要求原告舉證證明修箱費是因為意外事故所致。無論從海商法還是從保險合同原理或是從本案保險單約定來看,被告的上述主張均明顯是錯誤的。
?。?) 值得一提的是,船舶保險中的一切險是列明風險,即應由被保險人舉證證明發(fā)生了保險合同承保的風險。但集裝保險在性質(zhì)上更接近于海上貨物保險,特別是箱體保險肯定是與貨運一切險性質(zhì)相同。而貨運一切險并非列名風險;事實上集裝箱保險剛開始時,直接適用海上貨物保險合同?!「狄惶岬氖牵弘p方簽定的保險合同明確規(guī)定承保險別是一切險,且并非列名風險。因此,被告將“補充協(xié)議”中的“對于意外損壞產(chǎn)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fā)現(xiàn)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片面地解釋為保險人只負責意外事故所致的修箱費。這種解釋不僅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當時的真實意思,而且明顯違背保險合同基本原理,因而不足采信。
(6) 補充協(xié)議首先強調(diào):本保險險別為:集裝箱綜合險(一切險)。被告收取的保險費率也是一切險的費率。因此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義務必須按照一切險的含義加以解釋。如果被告欲否認一切險,而僅愿意承保“意外損害”保險,則不得收取一切險的保險費率,且必須用毫不含糊的文字明確規(guī)定該意思,而且還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作明確說明方為有效 。無論如何本案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險別是一切險,并非“意外損害”險。
?。?) 按照集裝箱保險一切險的通常含義,也可以明顯看出被告試圖將本案保單解釋為:“意外損害”險毫無根據(jù)。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早在1980年便開辦了集裝箱保險,其集裝箱保險條款(定期)承保的綜合險,“集裝箱一切險既負責集裝箱箱體的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這里的一切險屬貨運一切險),又負責集裝箱機器部分因運輸途中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此處之機器屬船舶一切險的列名風險)。”換言之,對箱體而言,只要發(fā)生損害即屬于一切險承保范圍。而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一切險條款也明確規(guī)定:集裝箱一切險,本保險在平安險責任的基礎(chǔ)上,還負責集裝箱的下述損失:平安險責任1款中所列風險造成集裝箱的部分損失;由于外來原因所導致的損失。(因此,平安保險的標準裝箱保險條款實際上與PICC條款不一樣,它是一種列明風險而PICC條款并非列明風險。)被告在與原告訂立本案保險合同時,不采用其自已的標準格式合同,而是另行明確規(guī)定了與PICC條款一致的非列名風險的一切險保險合同,進一步證明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8) 考查一下英國保險協(xié)會集裝箱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 ,亦有助于我們正確理解本案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quán)利和義務。該協(xié)會條款同樣并非列明風險 。協(xié)會條款承保的范圍更明確具體,當然也比PICC條款或平安保險公司的標準條款范圍更窄。例如:其不承保“正常腐爛和銹損或逐漸損壞”、 “秘密丟失,在接收時發(fā)現(xiàn)的不能解釋的滅失”。而根據(jù)人保和平保的集裝箱一切險條款則均在承保之列。
(9) 據(jù)此,被告欲主張除外免責,必須負證明修箱費是因正常磨損所致的舉證責任。反之,根據(jù)本案保險單條款,原告只需證明實際發(fā)生了修箱費,便已完成舉證責任。
?。ㄋ模?關(guān)于原告舉證責任的具體要求
?。?) 如前所述,本案保險險別為集裝箱保險一切險,本案索賠的是箱體修理費,并非列名風險,依該保險合同原告僅需證明發(fā)生了集裝箱損壞便可。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第五條:“對于意外損壞產(chǎn)生的修理費用(包括還箱時發(fā)現(xiàn)的),保險人將憑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人員出具的修箱鑒定報告給予賠償。”原告已向法庭舉證由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驗箱師出具的修箱報告(damage repair report)。
?。?) 被告拒賠的理由是必須提交:具IICL驗箱師資格人員根據(jù)其現(xiàn)場受損箱體進行檢驗后出具正式的鑒定報告:包括損壞部位草圖、損失情況描述,修理費估價等。我司需根據(jù)驗箱師的報告判定箱損的原因、程度、所發(fā)生的修理費是否因意外所致而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我們認為被告事后提出的所謂單據(jù)要求遠遠超出了其在保險單條款中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如果保險人要求如此詳細的鑒定報告,就必須在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明確具體要求,否則應根據(jù)《保險法》第30條之規(guī)定精神,作對被告不利的解釋。
?。?) 事實上,《IICL檢驗操作指南》表明屬于正常磨損的修理范圍十分有限?!》膊粚儆谡Dp的修理,均屬于應由被告賠償?shù)姆秶?br />
?。?)凡屬損壞者 保險人在綜合險項下即應負賠償責任。
如何解釋“修箱鑒定報告”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我們認為本術(shù)語的規(guī)定本身含義不明。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原告已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由具有IICL驗箱師資格的驗箱師出具的修箱估價報告。這些修箱估價報告是這些修箱公司根據(jù)國際統(tǒng)一標準出具,作為被保險人已盡責取得這些正式國際標準的修箱報告。其名稱為:estimate of repairs; or repair estimate; damage & repair report; damage report/estimate;“損害修理報告”名稱雖有多樣但其內(nèi)容已充分反映了修箱的具體內(nèi)容,包括損壞部位、損壞方式、修理方式、修理費用等項,完全符合修箱鑒定報告的實質(zhì)內(nèi)容。至于其名稱如何,這是由各家修箱公司自已的習慣做法決定的,并非作為租箱使用人所能控制的。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的主張明顯不合法,沒有依據(jù)且極不合理。本案原告索賠的修理費絕大部分是箱體在退箱時檢驗修箱費,數(shù)額相對而言均很少,按被告的那種要求,則每個箱的所謂鑒定費必將大大超出實際修箱費,這顯然不應是雙方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只有在集裝箱機器損壞索賠的情況下,被告的主張才是合理的。但本案并非裝箱機器損壞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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