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上海港集裝箱貨物國際轉運業(yè)務的發(fā)展,加強海關對國際轉運集裝箱貨物的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有關法規(guī),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際轉運集裝箱”系指由境外啟運,經上海港換裝國際航行船舶后,繼續(xù)運往第三國或地區(qū)指運口岸的集裝箱及貨物。
第三條 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向海關負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船公司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運輸國際集裝箱業(yè)務資格,并遵守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提交或委托船舶代理提供正確、清晰、完整的單列的國際轉運艙單;集裝箱裝卸公司(即場地經理人,下同)具有專門堆放并置明顯標志的國際轉運集裝箱的場地,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專門帳冊,并具備計算機管理能力。國際船舶代理公司具有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代理中外籍船舶資格,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具備上述條件的企業(yè)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應向主管海關提交申請書,并提交國際船舶代理公司與集裝箱裝卸公司的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協議書。
第五條 申請向海關辦理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yè),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 一、國際船舶代理公司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代理中外籍船舶業(yè)務的文件副本。
·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yè)務的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
· 三、國際轉運業(yè)務管理制度。
· 四、國際轉運業(yè)務專用印章和專職人員印章樣式。
· 五、海關認可的保函。
第六條 申請向海關辦理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的集裝箱裝卸公司,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二份。
· 一、集裝箱裝卸公司轉運場地平面圖。
· 二、主管國際轉運業(yè)務的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
· 三、國際轉運業(yè)務管理制度。
· 四、進、出轉運場地的帳冊樣本 。
· 五、海關認可的保函。
第七條 經海關核準,企業(yè)方可以開展集裝箱國際轉運業(yè)務。
第八條 船舶承運人或經海關核準的其代理人在辦理國際轉運集裝箱進境手續(xù)時,應當向海關交驗按指運港分列的蓋有“國際轉運”字樣的進口艙單,辦理轉運申報手續(x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國際轉運集裝箱出境手續(xù)時,應遞交《外國貨物轉運準單》一式二份,并隨附有關的核銷清單、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及驗放單各一份。出境地場地經理人應驗憑海關簽發(fā)的驗放單及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進行發(fā)運裝船。
第九條 進境的國際轉運集裝箱應當在卸畢后24小時內,由承運人或代理人向海關遞交理貨單位的理貨報告書。
第十條 國際轉運集裝箱貨物進境地、出境地不屬同一海關監(jiān)管區(qū)域,在辦理轉運手續(xù)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向進境地海關遞交《外國貨物轉運準單》和國際轉運集裝箱艙單一式二份,并隨附核銷清單和驗放單各一份,辦理關封手續(xù)。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fā)的關封完整、及時地帶交出境地海關,由出境地海關監(jiān)管裝船。承運國際轉運集裝箱的運輸企業(yè)及車輛須經海關注冊。
第十一條 國際轉運集裝箱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三個月內轉運出境。
第十二條 存放在轉運場地的集裝箱貨物屬海關監(jiān)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fā)運、更換標記。對在轉運集裝箱上施加的封志,轉運申請人和場地經理人應當保持其完整,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開啟和損毀。海關認為必要時,可對貨物進行查驗。查驗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并負責貨物的搬移、開拆、加封等事宜。
第十三條 存放在轉運場地的集裝箱貨物,因故需換裝集裝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必須事先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海關同意后并在海關監(jiān)管下進行。國際轉運集裝箱及其貨物不得轉為進口貨物。
第十四條 在國際轉運集裝箱存放過程中集裝箱貨物發(fā)生滅失或短少,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其滅失和短少部分應當由場地經理人向海關承擔交納稅款的責任,并由海關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國際轉運集裝箱裝船出境時因故發(fā)生漏裝或需更換其它船舶出運時,代理人應及時向主管海關辦理退關手續(xù)或重新申報手續(xù),裝卸公司應及時修正計算機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 轉運申請人和中轉場地經理人應按海關要求填寫專門報表,于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有關轉運集裝箱進、出、存情況列表報送主管海關。
第十六條 下列貨物禁止轉運:
來自或運往我國停止貿易國家和地區(qū)的貨物;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進出境的其他貨物、物品;國際禁運的貨物。
第十七條 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海關辦理轉運手續(xù),保證申報的內容與艙單所列的起始港與指運港、箱號、品名、件數、重量等一致。集裝箱裝卸公司應保證對國際轉運集裝箱在裝卸、堆放時的完整和統計報表的準確,未經海關同意不得卸箱、裝箱,發(fā)現問題及時同海關聯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和海關其它法律、法規(guī)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十九條本辦法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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